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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清言上使用

雇员死因不明雇主也担责

wf(200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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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<正>李某雇请兰某为商场工人。2006年4月23日,兰某在上班时突然死亡。由于兰某生前患有先天性心脏病,李某遂认为兰某之死就是该病所引起。在真正的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况下,李某未向有关部门报告,也未经法医进行尸检,即让人将尸体存放在殡仪馆。兰某的亲属赶到时,对死因提出疑问。而此时已因尸体存放时间过了太久,相关部门亦无法确定死因。对兰某亲属的赔偿要求,李某辩称兰某系死于先天性心脏病,不属工伤也不属为雇佣事务发生的死亡,不应当赔偿。李某究竟应否赔偿?——魏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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